河南省发布公务员招考及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4-13 10:08:31 来源: 焦作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 星辰

上岸鸭公考快近日,河南省发布公务员招考及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了解,高顿上岸鸭快讯为你详细介绍下本公告的相关事宜,希望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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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推进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关于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办〔2010〕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是公务员管理部门在划定每一培训项目(课程)一定学习分值的基础上,要求每位公务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分值,并在年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考核、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对象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实施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学分设置、登记、审验等事项。公务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培训学分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的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学分由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构成。

计入一类学分的项目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组织、岗位和个人培训需求情况,要求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培训内容。包括:

(一)公务员法规定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

(二)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

(三)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自主选学中的必修课程;

(四)政府系统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

(五)“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必修课程;

(六)各单位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培训。

计入二类学分的项目是公务员根据自身及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和个人兴趣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养的培训课程。包括:

(一)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自主选学中的选修课程;

(二)“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的选修课程;

(三)各单位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自主选学课程;

(四)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业务培训;

(五)学历学位教育;

(六)各类专业资格考试;

(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其它培训。

第六条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或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应在每年3月底前或开班前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统一设置学分类别和具体分值;未经备案的,不计算学分。

第七条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标准统一设置各培训项目的学分分值并予以公布。

(一)按学习时间计算学分。参加各类培训班,1小时计1学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计05学分,不足半小时的不计学分,1天计8学分,半天计4学分。

(二)按课程分值计算学分。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按网络课程设定的分值计学分。学员选择网络课程学习,课程进度达到100%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其他方式计算学分。在职参加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学历、学位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计10学分。在职通过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当年计10学分。

第八条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县处级公务员每年不少于144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少于85学分;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每年不少于96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少于58学分。

因年龄、身体等原因难于达到以上学分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延期完成或免于培训。

第九条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社会化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开展课程培训。对优质培训课程,经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可在相应范围内计算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登记

第十条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制度。依托“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系统,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学分情况进行登记,实现培训学分的信息化管理。

公务员培训学分登记方法:

(一)参加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以考勤记录和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二)参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举办的培训、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业务培训的,以调训通知(批件)、考勤记录、考核结果等为依据,由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三)参加“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在线学习,完成相应课程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的,由“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培训学院”系统自动进行登记。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或其它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为依据,公务员本人主动提请本单位报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公务员所在单位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公务员参加培训时,严重违反培训纪律的,应减扣学分或不计学分,并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计学分;缺勤率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二)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该类学分按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培训学分登记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培训学分,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员培训学分年度审验制度。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12月份对公务员培训学分的计算和登记是否准确、年度总学分是否达标等情况进行审验,签署是否完成学分任务的审验意见。

第十四条未完成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学分要求的,视为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应及时向公务员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提任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培训的,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五条公务员所在单位贯彻培训法规政策不力、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管理职责、在学分登记审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省直行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培训学分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学分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各单位执行学分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十八条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jzpfw.gov.cn/dwjs/dwjs/2013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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