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行测》(B卷)13

2021-12-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A项:正确。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针对甲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行为为“注销资质证书”其本质为吊销甲公司相关执照的资格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B项:错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法人资格并无关联因此甲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

C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前述内容可知本案中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注销甲公司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因此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故甲公司要求举行听证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D项:正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条规定: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1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22条规定: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本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出现错误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其“注销资质证书”的行为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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