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A项:错误。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本题中的县政府在确认土地权属的行为即是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进行的过程中不需要追加利害关系人甲的参加。
B项:错误。本题涉及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独立请求权是是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并无关联。
C项;错误。甲只能基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县政府的行政确认行为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前述法条可知:在县政府向村民小组做出行政确认的这一行政关系中,甲是该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的的权利。
因此,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