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事业单位招考《职测》卷5

2016-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四种情形:(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A项“某甲突然发病住院未能出庭”属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该项正确。

B项“某乙因觉得理亏未敢出庭”,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当缺席判决,而非延期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该项错误。

C项“甲公司发现审判长与乙公司负责人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请”属于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二项,该项正确。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三项“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属于需要重新鉴定。该项正确。


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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