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招考《基础知识》59

2020-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A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15岁的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题中,15岁的乙获得旧零件拼装的跑车,属于纯获益民事行为,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B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切损失应由甲承担”过于绝对。

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所以,乙无偿还能力,丙应以乙和其父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表述错误。


因此,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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