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国企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4月11日-3)

2023-04-11 16:28:42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紫薇

一、央国企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

 

1.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________。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2.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3.张某住在甲市,李某住在乙市,张某向李某购买其在丙市的房子,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甲市或乙市

 

4.某市有一个名为“中匡石油”的加油站,和中国石油很相似,不仅名字中的“匡”和“国”很像,标志也是上面黄色下面红色。“中匡石油”侵犯了“中国石油”的:

①商标专用权    ②知识产权    ③著作权    ④专利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5.社区居民中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________视为住所。

A.经常居所

C.户籍登记地

B.营业场所登记地

D.父母社区所在地

 

二、央国企招聘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

 

1.【答案】C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最关键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2.【答案】D

解析:本题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公民权利能力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前者为后者的上位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同的,但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并非都是相同的,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就不享有参加选举的资格,但犯罪分子仍是我国公民。故本题答案为D。

 

3.【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为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丙市履行。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加油站“中匡石油”使用的名称和“中国石油”很接近,同时标志也是上面黄色下面红色。让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因此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同时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故本题答案为A。

 

5.【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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