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423联考《行测》卷1

2016-05-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⑤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题干中甲公司行为属于上述所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的情形①。故A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根据题干内容可知,甲侵犯了被害人乙的财产权利,故乙公司可向司法机关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故B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比较普遍适用的处罚原则。根据题干可知甲公司为单位犯罪,所以此项“只能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故C错误。

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故D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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