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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地市级)19

2020-01-30 00:00:01     来源:    责任编辑: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C、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D、

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 来源卷: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卷(地市级)
  • 解析:

    【思路】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A项: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能力担负此合同的款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行为,说法错误,排除;

    B项:根据《合同法》六十九条规定,甲公司决定中止履行之后,应该及时告知乙公司,说法正确,当选;

    C项: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先行付款,说法错误,排除;

    D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甲公司将终止履行的决定告知乙公司之后,若乙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合同还可以继续生效,但是若乙公司无法提供担保或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合同解除。说法错误,排除。


    因此,答案为B。

  • 考点:
    法律其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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