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规定

2021-01-11 17:45:28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Irene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他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服务对象评议等方式了解核实公务员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四)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表现以及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确定等次。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优秀等次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给予嘉奖,在本机关范围内通报表扬;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二)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职级的资格。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五)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等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公务员改进提高。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援派或者挂职锻炼期间,一般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的相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和专项工作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中发现公务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每年按照不少于机关总数10%的比例,对本辖区内各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核查了解。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考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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