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青海省司法厅面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青海籍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

2023-02-21 13:38:02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责任编辑: mel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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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青海省司法厅面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青海籍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

各相关考生: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和《青海省司法厅面向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2023年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工作实施方案》,现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面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23年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青海籍应届毕业生12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青海籍应届毕业生6名。按照有关入警比例要求,2023年计划面向2所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考录公务员16名

二、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职位选择、公示和录用等程序进行。其中,笔试纳入全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统一实施。

三、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招考对象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吉林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行政执行、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等6个专业的2023年普通全日制青海籍应届毕业生。

招考对象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报考资格条件。招考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不能取得相应学历的;不符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其他情形的。

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未参加本次招警考试的人员,今后报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不再享受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报名地点为青海省司法厅政治部207办公室(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1号)。

现场报名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带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生在现场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费,报名费为每人100元,以现金方式缴纳。报名费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代收后,统一转交省考试中心。

五、笔试

笔试科目:设《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分值各为120分。考生《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

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时间为9:00—11:00;申论笔试时间为14:00—16:30。

笔试地点设在西宁市(具体考点以准考证为准)。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笔试不设开考比例。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报考者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阅卷完成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厅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六、资格复审与体能测评

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与体能测评。资格复审时,按照要求对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等材料。如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可凭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23年7月31日前仍不能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或证书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具体事宜由省司法厅政治部另行通知。

七、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面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但是考生须达到60分合格分数线才可进入下一招考环节。

八、体检

按职位录用计划数,依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出现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特殊情况,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司法厅研究确定)。

体检工作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时考生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

体检人员缺额的(含因体检不合格取消资格人员),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成绩排序规则同体检环节)。

九、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

考察环节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十、选择职位

考察合格人员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职位(成绩排序规则同体检环节)。每人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已选择职位的,不得放弃。放弃选择职位的,今后报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享受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选择职位应执行任职回避有关规定。考察合格人员不得选择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选择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十一、公示和录用

职位选择结束后,省司法厅政治部对拟录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录用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司法厅及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0971—8247792。

青海省司法厅政治部

2023年2月20日

原文标题:2023年度青海省司法厅面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青海籍应届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302/t20230220_10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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