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韩城市事业单位考试《职测》卷34

2018-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三)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四)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五)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以,紧急避险并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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