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浙江省事业单位统考《综合素质测试》9

2021-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分为类,一类是一般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包括:(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违法;(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类是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强调无限防卫权,这类防卫的适用范围是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情形的犯罪,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进行防卫是没有限度要求的,即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A项:A项错误,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小偷已经被抓住,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把小偷打成轻伤不构成正当防卫

B项:正确,乙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之一,构成正当防卫。

C项:正确,丙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之一,构成正当防卫。

D项:正确,丁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之一,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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