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9-22 13:23:25 来源: 烟台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编辑: 桃子
关于2023年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考察、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2023年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规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按计划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体检。现就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招聘单位成立考察小组,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考察工作。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形、与招聘岗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被考察对象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招聘简章》规定的行为,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考察小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规定,招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考察组要严格审核把关被考察对象档案,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二、体检
(一)时间与地点
体检时间与地点以招聘单位通知为准。
(二)参加体检人员
考察结束后,招聘单位组织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
(三)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参加体检时,须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书(三证缺一不可),2张1寸正面免冠照片,由招聘单位工作人员验证后,统一带到规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负担(暂携带体检费600元、多退少补),直接交付医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免费申请(提前一天和招聘单位联系),经招聘单位同意后,体检费用由招聘单位负担。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勿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要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受检前需禁食8-12小时。
3.体检时请按照医生要求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到体检结果。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必须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应聘人员须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
4.应聘人员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除外)有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超过7天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并由招聘单位组织复检,复检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由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必要时,招聘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重新体检。
5.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要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体检,严禁家属等无关人员随同。应聘人员未经体检组织机构同意不参加体检(复检)或体检(复检)报到时迟到15分钟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造成空缺,从进入本岗位考察范围人员名单中依次递补。体检过程中未经批准与外界人员联系、不服从组织指挥的,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应聘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6.体检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发现承担体检任务的医务人员、体检组织人员与其有应回避关系的,要主动提出,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7.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有特殊情况,要主动和招聘单位联系。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三、其他
未尽事宜,按《招聘简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21日
原文标题:关于2023年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yjrswj.yantai.gov.cn/art/2023/9/21/art_52939_245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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