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法律常识之合同篇

2021-09-14 14:30:08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花花

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个东西,那合同和考编有什么关系呢?实际上,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就有关于合同的法律常识的考察,所以同学们要了解相关的知识。

口头合同能作数吗?

答:能;但是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能签吗?

答: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形式也属于书面形式。

未在书面合同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答:不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方提供格式条款我必须一律接受吗?

答:不一定;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的法律常识的介绍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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