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2日安徽省事业单位联考《法律专业知识》卷10

2022-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A项: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 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甲电视台可以基于独家转播权向观众进行收费或进行其他合法的营利活动。

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C项:根据播放者应履行的权力,甲有权禁止丙的播放行为。因此丙电视台要转播甲电视台播放的赛事直播节目,需要经过甲电视台的同意。

D项:错误,所谓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一般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品者权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者权。丁在家中通过边看电视边解说的方式对比赛进行二次直播,丁的解说属于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但是其二次直播的行为侵害了甲电视台的独家转播权,因此不属于合法的邻接权。

E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戊音像公司未经甲电视台的许可,对其直播的赛事并进行剪辑加工后复制销售,构成侵权。


因此,答案为ABCE

常见问题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查一查
我能报考什么职位?
全国
请选择类型
国考
省考
一键查询合适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