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事业单位《职测》卷12

2017-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本题考查行政法知识。

A项正确: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本题中行政主体是县公安局,行政相对人是乙。由于甲不是行政相对人,所以甲既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题中公民甲被公民乙打伤,乙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对此,甲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C、D项错误:对于乙受到的行政处罚,A项表述为既不可复议,又不可诉讼。同时,C项表述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申请诉讼。D项表述为不服复议后可以再提起诉讼。C、D项相互矛盾。A项又与C、D两项相矛盾,所以三个矛盾选项可使用排除法。确定A项正确后,C、D项自然排除。发现题目选项所述内容的重复和矛盾,利于我们分析判断,排除矛盾选项。


因此,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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