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事业单位招考《职测》卷12

2016-01-01 00:00:00 来源: 公务员考试网 责任编辑: 高顿公考

【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大儿子的两个孩子大儿媳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成为遗嘱指定的对象。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题属于采用遗嘱形式的遗赠。

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该项错误,应排除。

B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甲的遗书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该项错误,应排除。

C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甲的遗书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该项错误,应排除。

D项正确,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题目中所立遗嘱是甲亲笔书写的,属于自书遗嘱,不用另找见证人,也不用公证,就是有效遗嘱。该项正确,应选。


因此,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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